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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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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南市工业南路59号(国际会展中心西邻)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2层,是一家新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本所坚持“尚德聚贤、玉汝于成”的律师队伍发展理念,致力于培养专业型优秀人才。设有公司业务部、刑事业务部、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、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部、交通纠纷部、劳动争议部、医疗纠纷部、金融保险部、证券业务部、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部、税务纠纷部、知识产权部等业务部门。秉承“高效、优质、专业、尽责”的服务宗旨,以专业的知识、丰富的执业经验、优良的服务态度、最大化发挥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,为客户提供高效、精确、全面的法律服务。致力成为与法制建设共进步与时代共发展,并能够不断传承的律师事务所。更多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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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南市工业南路59号(国际会展中心西邻)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2层,是一家新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本所坚持“尚德聚贤、玉汝于成”的律师队伍发展理念,致力于培养专业型优秀人才。设有公司业务部、刑事业务部、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部、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部、交通纠纷部、劳动争议部、医疗纠纷部、金融保险部、证券业务部、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部、税务纠纷部、知识产权部等业务部门。秉承“高效、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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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
 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,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,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。表

现在两个方面:

  1、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,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。即所谓的“地随房

走”。

  2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。即所谓的“房随地

走”。法律作出这一规定,其理由在于:(1)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,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。

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,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,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,在

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,因此必须“地随房走”。(2)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,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

移转,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,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

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,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,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。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

的矛盾,就有必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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